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州属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是指怒江州人民政府授权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州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州属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1号)执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负责人的公务交通补贴或在年度据实报销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预算工资总额以州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效益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水平调控增长目标。企业工资总额包含企业负责人(但计算增长率时扣除),工资总额取职工工资总额(不含劳务派遣人员,职工工资总额取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人力资源情况表》相关指标)。
第四条 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州属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目标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 ……此处隐藏8013个字…… 发放。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除获得保险福利费、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按规定应得的薪酬外,不得再从本企业获得其他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州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虚增经营业绩套取工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相应等额扣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州国资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州国资委将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九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信息公开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上(无官方网站的在州国资委网站)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自身企业实际,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