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委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规范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的范围和程序,根据党章、公司章程、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公司其他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对接,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企业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是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党委(常委)会是公司党委履行“前置程序”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委(常委)会议事原则,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原则。高举X社会主义旗帜,贯彻落实XXX,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明确研究讨论范围、规范研究讨论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严肃责任追究为重点,提高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质量,推进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建设国内领先、行业一流的现代企业。
(二)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ldquo ……此处隐藏3199个字…… 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应履行而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其他特殊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以及相关主责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 执行落实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应就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常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履行具体决策程序时,应充分表达党委(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如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通过党委(常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前置程序”事项的决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常委)会的会议组织及有关要求按照《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党委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级党委履行“前置程序”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