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本部系统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经办,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机关本部系统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本部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机关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经理部(指挥部)。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
(一)医疗保险缴费:企业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员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的员工按照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员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高于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员工,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每人每月缴费8元,其中企业负担80%,个人缴纳20%。员工在退休时一次性缴纳12年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二)失业保险缴费:企业和员工按照西安市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缴费:企业按照西安市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失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四条 各单位在当年缴费基数未核定之前,仍以原缴费基数为准,结合每月员工增减变动情况,核定缴纳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待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市社保中心)核准当年缴费基数后,进行调整和清算。 ……此处隐藏3786个字…… (三)关系转移:
员工与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各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缴费终止手续。由社保部或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到西安市社保中心打印《参保凭证》,并加盖西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员工再次就业后,凭《参保凭证》在新单位进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调入人员由调出单位提供在原参保机构的《参保凭证》,交由社保部到西安市社保中心办理转移接续。
第十八条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员工,各单位将相关资料(附件2)初审后报社保部,由社保部复审后报西安市社保中心报销。
男员工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需提供由配偶本人签字的无工作及未参保证明,以及结婚证复印件与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费用报销: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各单位将相关资料(附件2)报社保部,由社保部审核后报西安市社保中心报销。
第二十条 根据西安市社保中心规定,以发票结算日期为准,超过一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以及超过产假半年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时效执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和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一律以西安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各单位要做好员工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参保工作,确保各项待遇的及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社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T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部系统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办法》(XT一社保[2014]4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