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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工程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2018-08-23 11:18:51党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使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得到及时、准确、妥善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使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得到及时、准确、妥善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信访举报中心设在纪检监察一室,负责受理对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党章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处理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第二章 信访件处置

  第四条 对举报信、函、手机信息、网络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登记、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第五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做好记录。

  第六条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征得举报人同意方可录音。

  第七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八条 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及单位领导人员的举报,发现领导人员可能存在违纪问题,需要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提醒督促改进的一般性问题,填写《信访拟办单》,经集团公司纪委领导审批同意谈话函询后,依 ……此处隐藏1778个字…… p>  第十三条 重复信访处理:

  (一)属于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办理的信访举报的重复来信,如已有初核结论的,提出留存意见,经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分管领导同意后与原初核结论一并留存。一信多投的择其一件留存备查。

  (二)属于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初查核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复来信,可不再下转,与有关初核报告一并留存备查。

  (三)属于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阅处的重复来信和一信多投的信件,一律转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阅处。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是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归档

  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领导批准已了结的来信(函)、来访和电话举报文字材料以及初步核实结论材料进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卷,予以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所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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