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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工程局二公司纪委定期谈话制度

2018-06-20 13:07:00党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纪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谈话旨在抓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纪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谈话旨在抓住关键少数,紧盯履职履责,进行提醒与督促。

 第二章  公司纪委组织开展的定期谈话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为所属各单位(项目)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委员,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与所属各单位(项目)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委员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工程项目廉洁风险防控情况;执行党政会签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情况;上级有关要求落实情况等。

与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廉洁从业情况;业务系统监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审计、巡视巡察、再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主谈人为公司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

第七条  主谈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汇报和陈述,对履职履责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和指导。谈话对象要认真……此处隐藏168个字…… p />第六条  主谈人为公司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

第七条  主谈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汇报和陈述,对履职履责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和指导。谈话对象要认真报告本人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情况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就主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交换意见。

第八条  定期谈话工作由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纪委在谈话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谈话方案。

第九条  主谈人可视谈话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参加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负责各自做好谈话情况的记录。

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主谈人及其他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谈话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内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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