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胀的问题。
以X同志为核心的D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起草了《通知》。
二、起草《通知》遵循了哪些原则?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强化监管。国有金融企业在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通知》以强化监管为主要目的,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纾解和纠偏。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通知》在梳理国有金 ……此处隐藏2626个字…… 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在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伪PPP”项目投融资等。
《通知》第四至十条根据上述业务的不同特征,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第四条重点防控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第五条重点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按“穿透原则”加强资金投向管理。第六条重点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按市场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审慎合规授信。第七条重点防控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的行为。第八条重点防控金融中介业务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为。第九条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第十条重点规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
六、《通知》从出资管理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规范投融资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通知》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别从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规范要求,以防控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和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其中,出资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股东违规注资、套取资金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结合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产权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机构层级过多、管控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