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管理体制,规范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契约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和加强企业党建工作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监察局局长、总工程师以及按照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选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各治理主体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依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履职条件、工作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等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提名权、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建议权。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设置、选聘办法、选聘方案、聘用协议等进行研究把关;对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认真酝酿、组织考察、研究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第七条 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权载入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选拔聘用程序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选聘相结合,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可通过内部直接选聘、内外部公开招聘、定向邀请、委托推荐等多种方式选聘。由董事会制定选聘 ……此处隐藏5251个字…… 员的经营目标、薪酬标准及考核奖惩等,经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商定后,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董事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人才需求,以省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为平台,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培养和储备规划,完善教育培训和沟通交流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全面记载选拔聘用、薪酬标准和考核目标谈判、经营业绩、民主评议、雇主关系、职业道德、法律信誉等情况,作为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并于年初将上一年度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省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及报告说明等制度。集团公司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担任上级党组织管理职务的,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兼职和因私出国(境)审批、人事档案、教育培训和因私证照管理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党委负责并从严掌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