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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公司项目资金自平衡管理实施细则

2019-08-14 08:54:05企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集团公司、三级公司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现金流管理,约束合同签订付款比例和时限,突出现金流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为实施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集团公司、三级公司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现金流管理,约束合同签订付款比例和时限,突出现金流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为实施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支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资金自平衡是指项目部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收取业主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安全措施费和其他各类款项,在扣除集团公司运营管理费和计提收益、三级公司上交款后,能够保证项目施工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支出,实现项目资金的收支平衡。

第三条 项目资金自平衡原则 

(一)以收定支原则。以项目全周期业主拨付资金为基础,在考虑现款上缴的同时,保证项目施工生产所必须的资金需求。

(二)统筹兼顾原则。项目对外资金支付要考虑统筹兼顾,既要维持项目生产正常运行,又要确保项目上缴款的完成,且对外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对公司的上缴款完成比例。

(三)比例控制原则。项目部资金对外支付实行比例控制,且本细则所述对外支付比例(见附表一)是控制性指标,不是必须达到的支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或合同约定比例应低于该比例。

(四)集中支付原则。三级公司要切实履行法人管项目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统筹管理,项目对外资金支付应在业主拨付资金、本级公司审批额度后的一周内,集中申请、集中支付。

(五)公平原则。项目部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劳务队伍、机械出租供应商、物资供应商、周转材料出租供应商原则上按相同比例付款。

第二章  项目资金自平衡策划

第四条 项目资金自平衡策划。项目资金自平衡策划是项目管理策划的重要内容。三级公 ……此处隐藏3303个字…… 按不超过该笔应付租赁费60%的比例支付,在外租设备租赁合同封闭时(指退场结算),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该笔应付租赁费的65%,在外租设备租赁合同封闭后6个月内,累计支付不超过该笔应付租赁费的75%,在项目完工后(特指业主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该笔应付租赁费的80%。

(三)设备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外租设备,在相关发票及结算单据、扣款单据交财务入账后,3个月内按该笔应付租赁款55%的比例支付,在外租设备租赁合同封闭时(指退场结算),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该笔应付租赁费的60%,在外租设备租赁合同封闭后6个月内,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该笔应付租赁费的75%,在项目完工时(特指业主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该笔应付租赁费的80%。

第九条 预付款及其他零星款项支付

(一)采购特种设备、大型机械设备如有规定支付预付款的,原则预付款比例不得高于合同总额的30%,并要求对方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后方可付款。除上述情况之外,不允许支付预付款。

(二)项目部发生的房屋租赁、办公用品等小额款项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由项目部自行安排,但须上报三级公司履行付款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资金自平衡策划应编制《项目资金自平衡策划表》( 见附表二),上报三级公司审核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是集团公司针对项目资金管控的指导性意见,各三级公司要参照上述资金自平衡管理原则,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后一个月之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资金支付控制标准,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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