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工作职权,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此处隐藏3667个字……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获悉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各种内部文件、非公开信息、决策、决定。总经理应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除可对公司因其自身业务需要而聘用的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它中介机构以及债权人披露其应知晓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外,总经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总经理在被解聘后的合理期限内,其仍须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况下,总经理不受第十九条的规限:
(一)商业秘密已进入公开渠道,成为公众信息;
(二)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的。
第二十一条任职尚未结束的总经理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