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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4-07-17 17:23:42企业管理
为坚持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XXX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

(四)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

(五)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

(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 ……此处隐藏4964个字…… 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党组(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管理的新闻媒体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局党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规定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x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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