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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宣讲材料汇编(合集3篇)

2024-06-26 21:44:57培训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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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宣讲材料汇编(合集3篇)

第一篇: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宣讲材料

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 ……此处隐藏26356个字…… 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

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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