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湘西自治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属地统一管理、政府监督、监管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湘西高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网站和联系电话对外发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并依托现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嵌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查询、办理和业主表决等功能,进一步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第八条 同 ……此处隐藏7785个字…… 主管部门复查。县市、湘西高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房屋转让、抵押时,房屋转让、抵押人未交纳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户账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交。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第三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算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湘西高新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