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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2024-06-16 09:13:30财务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及所属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四条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预算法》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此处隐藏3089个字…… 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或者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定期审计。

第十七条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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