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等。
三、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由集团财务部进行初审后,报集团分管领导进行审阅,并报集团主要领导审定。
四、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直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以及银行账户对账、账户信息揭示与统计报表等。
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五、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负责收集处理以下信息: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六、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核对和清理。
银行账户管理
七、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八、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进行多头开户,严禁 ……此处隐藏1400个字…… 选择距公司职场较近、交通方便、安全措施良好的银行,如因业务量大或地理位置偏远需要开立的,应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公司备案。
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十四、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经财务部初审后报集团分管领导进行审阅,并报集团主要领导审定。
十五、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银行账户如撤销后,应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及时记录撤销信息。
十六、财务部应定期清理不经常使用且资金余额不多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禁止行为
十七、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
3、不按规定清理和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7、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8、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八、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将追究责任。
十九、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