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一级平台公司公司管理的干部,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子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 ……此处隐藏7404个字…… 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