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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024-05-08 22:16:56企业管理
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风清气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正职管理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管理人员;

(二)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在职半年以上非管理序列人员。

第三条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要经济决策权限岗位的任职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的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管理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其管理权限确定。

第七条集团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考虑回避。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保证集团审计部履行经济责 ……此处隐藏4753个字…… 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公司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或实质性风险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公司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或实质性风险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管理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公司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或实质性风险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管理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集团审计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人力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年*月*日修订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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