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约谈主体
(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
(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方式 ……此处隐藏4184个字…… 改落实
(一)除常规约谈外,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机构应及时制定《廉政约谈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二)约谈对象对照《廉政约谈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约谈承办机构要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及结果运用
(一)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追究失泄密者责任。
(三)约谈对象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约谈有关材料存入县党风廉政建设档案,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约谈承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交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存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开展所属党员干部的约谈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