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处室、工会、团委负责人。
第三条“一岗双责”是指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的业务工作、队伍管理及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
第四条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做到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在对分管处室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必须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人,对部门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六条党委肩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检肩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此处隐藏3522个字…… 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没有严格执行监督制约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及时上报的,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的。
(十)其他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到位,致使分管范围内出现违纪问题尚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院长或学院纪检书记进行批评教育,各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二)公开检查。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分管领导在学院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各处室负责人在干部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三)通报批评。凡部门负责人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属明显失职导致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问题失察的,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四)责令辞职。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负有明显直接领导责任的处室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纪律要求,由学院党委责令辞职。
(五)从严查处。凡“一岗双责”严重履责不到位、自身出现违纪现象的部门负责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