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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24-02-09 08:36:56企业管理
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X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与单体建筑相配套的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广电、通信、路灯等各类管线与设施,教育、体育、物管及社区活动用房、民政、邮政;消防、人防、无障碍、雨水收集利用、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并负责本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监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贯彻绿色生态、节能环保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总体设计、分期开发、分期验收"原则,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满足业主的基本居住条件。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康居示范工程创建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等工作,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宜居品质。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 ……此处隐藏4814个字…… ss=infotextkey>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公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单(群)体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的同时,应重点对道路、排水、排污管道工程施工加强监督,在公建配套设施专项验收时到场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公建配套设施工程中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分未经专项验收合格的,质量监管部门不予出具同期单体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不予办理同期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公建配套设施工程实施日常监管,应落实专门人员,加强过程监督巡査,对发现的存在问题,要及时督促和指导开发企业整改到位,同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的执法巡查,对于建设过程中无资质或超资质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开始实施。在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以期为单位),仍按县政府〔2005﹞9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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