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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4-01-17 19:37:00法律合规
XX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及飞行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专业支撑作用,规范定点医药机

XX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及飞行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专业支撑作用,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出、高效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XX市医疗保障局遴选并纳入专家库管理,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医疗保障领域业务骨干。

第二章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XX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做好专家档案及选用记录管理。

第五条入库专家实行遴选制,由XX市医疗保障局从全市医药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医疗保险、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机构遴选。

入选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和关注医疗保障事业,熟悉XX市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自愿参加XX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的医保基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争议案件审核处理。

(四)个人工作经历中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职称要求、工作经验等(临床 ……此处隐藏3302个字…… 六条专家参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市医疗保障局移出专家库:

(一)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或者在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影响工作进度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未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

(四)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

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严重违反所在单位工作纪律而被除名的。

(六)因违法违纪被处以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八)身体或者专业水平不能胜任专家工作要求的。

(九)出现入库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

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十)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的。

(十一)因失职或者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二)应当回避,却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被移出专家库的,不得重新申报入库,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经遴选入库的专家,在库有效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专家在库期满需再次向XX市医疗保障局申请,经审查通过的,纳入新一期专家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XX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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