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
国企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党委、X党委相关精神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公司党总支和所属各项目公司党支部(以下简称“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各党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遵循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六条原则。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条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组织副书记(或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各党组织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 ……此处隐藏5006个字…… 决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管理的宣传平台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学习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八)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中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所列十种追责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事求是实施。XX公司党群工作部和项目公司综合办公室可以提出问责建议。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二)党群工作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情况应当向党组织通报。
(三)公司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细则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规定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有限公司X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群工作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