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参考:国企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公司)
XXX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提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
1.坚持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需要
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对国有企业党委的地位作用,作出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新的重要定位。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真正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党委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也可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效防止借"重组""混改""破产"之名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 ……此处隐藏6931个字…… 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党委会是落实"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载体,要通过完善国有企业党委议事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议定事项落实、责任追究等要求,畅通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落实的渠道路径,提高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三重一大"事项与"前置事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通过进一步细化"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厘清国有企业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落实党委在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的"把关"作用。
5.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体制保障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重要体制保障。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担任党委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特别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要就党委形成的意见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使党委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