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管理和组织公司系统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发挥统计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的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统计方针、政策、制度和核算方法,对国家统计机构负责;落实、执行中建股份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企业经济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为企业领导及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统计服务。
第三条 统计工作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人员。
第四条 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公司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真实、全面。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得拒报、迟报、篡改统计数据。各级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系统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综合部门统一管理、专业部门协调配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分公司和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统计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公司总部在相关职能部门(工程管理部)设立综合统计组织,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对建设部、省建设厅、地方统计局、中建股分及中建五局等统计机构负责。 ……此处隐藏5597个字…… 制统计报表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的基本统计台账
一、综合统计台账,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单位完成情况台账、历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台账、营业额台账等。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登记。
二、专业统计台账,包括建设项目工作量分月完成情况台账、合同额台账、合同台账、竣工工程台账、机械设备台账、人员及工资台账、安全生产台账等。由专业统计人员负责登记。
三、项目统计台账,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对比分析台账、主要材料消耗台账、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工资支出台账。由项目统计人员负责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统计台账登记要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账据、账物相符。
第七章 统计现代化与统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要抓紧统计现代化建设。每个企业必须配备一台专用于统计的计算机,实现统计计算技术与数据处理、传输、存储、分析的现代化。
第四十六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有执行统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必须持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更换或组织培训。
第四十七条 为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应将统计人员的培训纳入企业员工教育计划,每年进行1—2次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