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基层管理工作制度6篇全文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党支部应当在每季度第3个月20日前向上级党(工)委缴纳党费,上级党(工)委应当在每季度第3个月23日前将收缴党费全部上交区委组织部。
3.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个人所得税、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等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6.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7.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街道机关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党员,农村代课教师党员,凡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的 ……此处隐藏4115个字…… 情况,提出评定意见。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党支部基层管理工作制度5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4.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5.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两名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6.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7.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8.按照程序要求,党支部应当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9.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