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规范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企业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央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将坚持党的领导、依靠职工办企业和依法治企有机统一,切实加强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统一领导,坚持重大事项事前请示,统筹协调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建设。要通过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使职工能够依法有序参与企业管理。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问题为导向,持续补齐短板,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健全、运行程序更加规范、作用发挥更加有效。
第四条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要与时俱进推进职代会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突出实用实效,提高职工代表 ……此处隐藏13120个字…… 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机制。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企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巡视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考核制约机制。对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推行企务公开,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体系。对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及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经费,在本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央企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央企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央企党办﹝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