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铁道建筑(央企)(以下简称央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央企党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党费管理级次分为央企党委、二级单位党委和三级及以下单位党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央企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党费预算第四条 党费预算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原则上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党费收入预算包括党员交纳党费收入预算、下级上缴党费收入预算、上级下拨党费收入预算、党费利息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预算收入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按照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编制,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
(一)党员交纳党费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党员实际交纳党费、预计当年党员人数增减编制。
(二)下级上缴党费收入预算根据所属下级党组织按比例计算的上缴党费和受托代管党组织上缴党费计划编制。
(三)上级下拨党费收入预算根据系统内上级党组织和双重管理的地方党组织上年实际下拨党费编制。
(四)党费利息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实际利息收入及当年可能发生的党费增减变动等因素编制。< ……此处隐藏8769个字…… p>
第三十三条 党费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备案管理,人员变动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重点核对单据凭证、日记账、银行账单、现金结存等是否相符。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存档一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第三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在行政账户开列,不得进入单位资金池。
第三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党委每年在审批当年党费预算时,要听取组织部门对上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一经查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党费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央企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