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重大经营风险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状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办法(2022)》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 各部室、下属公司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部室负责人或下属公司主要领导应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各部室、下属公司负责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预评估,并报送《风险管理信息报送表》或《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监控和防范管理。
第六条 各部室、下属公司应重视重大经营风险事 ……此处隐藏2862个字……
第十六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目标
各部室、下属公司应本着快速反应、及时披露、行动协调、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及时、妥善的应急管理,达到以下目标:
提前判断或及时报告重大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二)跟进关注,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防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三)加快处置,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公司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若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则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