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劳务企业劳务人员使用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施工劳务企业劳务人员使用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施企劳务人员使用
第四章劳务派遗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合规使用施工劳务企业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土木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企业是指根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独立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任务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企业劳务人员(以下简称“施企劳务人员”)是指与施工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施工劳务企业管理并派驻总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从事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办理登记,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依法派遣到总公司及所属各派出机构、各子分公司施工生产一线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施企劳务人员使用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此处隐藏5826个字…… 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报告,经总公司审批后依法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施企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子分公司不得继续使用,须及时退回施工劳务企业,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一)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五)与施工劳务企业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或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相关服务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需要退回施工劳务企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优秀施企劳务人员和优秀劳务派遣人员转录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含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业绩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录用资格。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务人员使用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控股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施企劳务人员年度需求计划表
2.施企劳务人员年度考核测评表
3.拟录用优秀施企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