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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2021-01-01 00:00:00人力资源
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临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参照《XX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街道临聘人员为街道自聘人员和区职能部门聘用交由街道工委统一管理的人员。其中街道自聘人员含街道中层干部类、文员类、内勤类、工勤类、综管类人员;区职能部门聘用人员含综治、城管、工会、社保、低保、残联等专干或协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一条  街道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其所分配的办(所、站、队、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需交流调整时,经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及相关党政领导酝酿后,由基层党建办拟订方案提交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再由所接收的办(所、站、队、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到基层党建办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中层干部类的,由党建办发文并统一送到位。

第二条  街道新聘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办(所、站、队、中心)按照街道机构职能设置方案,确因工作需要新聘人员,由各办(所、站、队、中心)向主管领导申请,报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同意,再由基层党建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聘用方案后,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按方案聘录。(二)新聘人员,必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主要了解思想政治素质、与岗位的匹配度以及其他工作表现情况,由基层党建办在试用期满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考察和评价鉴定,不合格的不予录用。(三)基层党建办负责统一办理聘用手续(区职能部门临聘人员到基层党建办备案)。凡未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同 ……此处隐藏4264个字…… 季度绩效考核分数有两次以上在90分以下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当年内受到告诫1次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2.季度绩效考核每次得分均在70分以上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确定为称职等次。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街道安排的工作任务,给街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季度绩效考核出现有两次以上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1次以上得分在60分以下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3.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对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成绩,按一、二、三类进行差异发放,具体奖励标准由街道党政会议确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的人按应发绩效奖核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按二类标准的70%发放;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按二类标准的50%发放。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临聘人员,采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调换岗位等措施,经诫勉谈话或调换岗位后仍无明显改正的,街道解除劳动合同。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临聘人员,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谈话,两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考核认定

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用人办所归总,被考核对象签字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基层党建办统一整理存档形成专卷以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编制外聘用人员,由基层党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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