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管理与使用,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保障公司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公司统一刻制并编号。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合同专用章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除特殊情形外,不得使用行政印章。
第四条 使用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应填写签订合同审批表,手续完备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各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必须建立用章管理制度,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1、对外经营业务较多,集团公司经营部和区域性指挥部及其他单位;
2、取得授权委托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申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单位须出具申领报告,说明申领理由、使用范围及印章管理人员,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领取使用并办理领取手续。
各申领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印章管理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合同专用章实行对应管理,各申 ……此处隐藏1043个字…… 人和使用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应对《用印审批表》上所载内容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用印审批表》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归档留存。
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在盖章之后,应填写《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二),必须逐项登记,字迹清楚。合同专用章使用人或者经办人应对登记内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严禁出具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纸张或空白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每次用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如用印审批领导外出时,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用印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向有用印审批权限的领导口头请示,并经印章管理人员核实后,方可用印。事后必须补齐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出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之前关于合同专用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