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按照X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处理法律纠纷案件,遵循预防为主、实事求是、经济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是本单位承办法律纠纷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办法制定的职责。其他业务部门有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义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下属子公司适用本办法。子公司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统一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协助配合。
第七条 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 决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承办单位及代理人;
(二) 审批法律事务部门报送的案件处理方案;
(三) 统一安排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工作职责:
(一)搜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
(二)对重大、疑难法律纠纷案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处理方案;
(三)需要外聘律师或中介机构,应向总法律顾问提出建议,并对外聘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此处隐藏4990个字…… 内容:(一)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二)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情况、涉案金额、争议焦点、事实陈述等;
(三)处理的措施及效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事务部门的处理方案;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案件处理完毕后,涉案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结案情况。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所属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也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依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中,发现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因失职或其它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集团公司《公司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当对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据企业相关管理办法追究其行政、经济等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