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员工责任意识,规范企业员工在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职务行为,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员工在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等失职行为,引发经济纠纷案件(包括非诉讼案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过错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本着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过错责任认定范围
第四条 在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工程发包等合同订立、履约过程中,企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和董事会集体决策程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投资经营合同,进行股权投资(独资、入股、联营注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和股票等)和债权投资(购买债券等),致使投资款无法收回的,或由于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承担债务偿还连带责任的;
2、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与社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致使企业承担高额贷款利息的;
3、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擅自借款或变相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致使借款无法收回的;
4、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集团公司 ……此处隐藏8463个字…… 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单15日内,书面向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认定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复议申请后,应在下次例会上对案件进行复议。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出席例会接受调查或补充书面申辩意见。认定委员会应结合申请人意见作出最后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作出最后认定结论后,应填写《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认定书》(附表4)并附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需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提交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程序对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标准及经济处罚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资产保全监管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我方因素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不进行责任追究。但以上原因造成的经济纠纷发生后,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理,致使损失扩大,对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经济损失额的计算,只计算直接经济损失额,是指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给企业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责任人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佣金等行为的,按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