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督办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督办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
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是指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督办,是指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督办
第五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经初步核实后,按照分类处置原则由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核查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督办分为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两种方式。
第六条 以下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挂牌督办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一)国资委移送的,不需要股份公司直接核查或提级办理的问题线索;
(二)股份公司领导批示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
(三)内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和各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等移送的,涉及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层面、形成较大资产损失、违规情形较为严重的,或涉及二级集团公司及以下层面,形成重大资产损失、违规情形严重的;
(四)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挂牌督办的。
第七条 以下 ……此处隐藏1835个字…… quo;定性、定损、定责、定罚”各个环节,重点审核在核查中对问题性质认定、损失认定、责任人范围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理等方面。
指导督办应当重点审核核查是否做到应追尽追,责任追究处理与问题性质、损失是否相匹配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办问题线索的核查追责工作。上级移交单位或领导批示提出明确时限,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核查单位定期报送进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成情况报告。指导督办的问题线索,应当指导督促核查单位定期报送进展情况,按期完成核查追责。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的问题线索均实行销号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在台账中销号;经核查发现移送问题中未发现违规情形,不需要追责的,在报告中明确列示,经公司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账销案存;问题复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但是核查单位积极推进,取得一定进展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完成时限。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问题线索办理完毕后,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属于专项工作移交的多个问题线索,应当明确牵头汇总要求,形成汇总报告。指导督办问题线索可以适当方式向单位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同一家单位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同时存在的,按照挂牌督办方式统一履行方案制定和报送、通知、报告等程序,具体督办要求和工作标准按照挂牌督办或指导督办区别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南由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南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