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过去和现在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照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下属科室档案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档案室,用于档案资料的存放。同时任命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工作。档案管理员归综合部编制。
第五条 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公司所有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长、总经理统一领导;综合部负责公司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监督各部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与各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对接,监督其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负责公司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档案的编研工作;
3.负责抓好公司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数据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资料的形成、使用、保管、移交、归档实行统一领导,配备专(兼)职档案资料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颁发或印发文件、资料的签收、传阅 ……此处隐藏5998个字…… 签章、监交人签章、接收方签章、移交时间、移交原因。
第三十六条 移交前,按照清册清点;移交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第十章 档案销毁
第三十七条 每年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制《档案销毁清册》(附件六),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 《档案销毁清册》需注明:销毁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销毁人签章、监销人签章、销毁时间。
第三十九条 销毁前,按照清册清点;销毁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董事长。《档案销毁清册》需永久保管。
第四十条 保管期限已满但仍不能销毁的档案,如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未到期的产权证明,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的资料等,应抽出单独立卷保存,直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四十二条 在本办法框架下,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