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依照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车辆、电子设备、家俱用具等固定资产,不论其来源于企业兼并、资产重组、行政划拨或自筹资金购置等,均应作为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无形资产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保养、转移、出租(借)、出售、闲置、对外投资和报废等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是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道路、车辆、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网络的构建、使用、更新、维护保养、报废、毁损等实物管理工作;
二、根据各部门的需求计划提出固定资产调整和购置意见,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手续;
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台帐(附表1)及设备档案,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标识、编号,掌握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四、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技术陈旧、损坏、闲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修旧利废工作;
五、负责编制、上报各种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第六条 财 ……此处隐藏6124个字……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以及大型、精密贵重的固定资产,或同一批次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技术论证和专业人员鉴定后,由综合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已办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已丧失原有功能而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以及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均按正常报废处理。对因违反操作规范或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属于责任事故,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因公损坏或丢失:损坏并能修复的,当事人应承担15—30%的修理费用(包括材料费,下同);对损坏严重难以修复,需要报废的,当事人应赔偿净值的10—30%;对丢失的,应赔偿净值的20—35%。
非因公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承担全部修理费,不能修复的应赔偿净值的40—60%;丢失的,应赔偿净值的70—100%。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所得,一律全额上交财务部,由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变价收入隐瞒、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份,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