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子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n ……此处隐藏5171个字……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程序擅自越权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总体要求和原则,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股票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股票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股票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