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淮安区区属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其出租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制定出租房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安全管理
< ……此处隐藏2316个字…… 、检查制度和管理台帐,及时进行出租房屋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接受其提出的安全意见,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立即整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职能部门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告知函或口头通知,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方,并配合出租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对及时发现或排除较大事故险情的管理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对违反本办法,未发现和整改重大隐患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事项过期不整改的,或存在重要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应视为违反合同条款,应按租赁合同内容要求赔偿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