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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2022-06-26 11:08:19党建制度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XXZT,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条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以XXZT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建设,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坚持协同联动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用实效,把民主管理制度融入到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确保民主管理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定期听取职代会及其他民主管理工作汇报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保障人员编制,指导和督促工会委员会担负好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责,维护好职工群众和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要尊重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职代会提出 ……此处隐藏18513个字…… center">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要将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党委巡察内容和党建责任制考核。工会牵头组织对企业民主管理办法的执行、职代会制度执行、集体合同的履行、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工作开展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和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召开职代会的;

(二)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拒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的;

(三)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公开应公开事项,公开事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四)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

(五)妨碍企业民主管理办法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的;

(七)违反企业民主管理其它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工会可对在参与民主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优秀职工代表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费用由企业列支。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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