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厘清公司治理主体之间权责界面,促进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及国企改革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授权主体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统称为被授权人)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被授权人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在可授权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及授权清单制定和修改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由董事会作出决策。
(二) 依法合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决策 ……此处隐藏4974个字…… (三) 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 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被授权人承担领导责任,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一) 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 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 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 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被授权人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