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项目运营管控能力,充分调动项目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可研报告决策指标的可落地性,推动房地产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股份公司制定了房地产项目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股份公司房地产开发“以快致胜、协同致胜、精益致胜、稳健致胜”的发展思路,实现房地产业务“集约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在房地产项目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项目主要节点和利润指标进行考核,将风险与收益相结合,对项目核心管理团队进行有效激励,实现“团队风险共担、项目效益分享”的项目管理机制。
二、 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项目范围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新获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均应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包括与系统内、外部合作项目;既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考执行。
三、 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1.本指导意见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为保证项目关键开发节点和收益目标的实现,按照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向财务部门交纳的押金。
2.项目开发管理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应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责任人,原则上应包括:三级单位房地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此处隐藏2201个字…… 人应以销售完成计划总货值的90%且实现竣工交房(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按分期情况分别计算)为预计全盘净利润模拟清算的时点。对于未售产品应以近半年成交均价(或市场价)计算货值,住宅按均价的95%计算,商业、车位按均价的85%计算。
注:若最近六个月无成交价的以市场比较法测算均价;原则上净利润和税费按清算口径计算,特殊情况经二级集团公司同意可按预缴计算。
6.风险抵押金返还及奖励发放。项目完成相应考核节点或满足利润模拟测算条件的,各项目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三级单位审定、二级集团相关部门复核无误后,应及时予以返还抵押金并兑现奖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影响节点及利润实现的,可另行议定。
7.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的,包括退休、伤亡、调离、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项目尚未完成节点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退还部分由继任者在任职后15日内全额补交。离任者和继任者抵押金缴纳与奖惩,由三级房地产公司按任职时段节点和利润完成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8.风险抵押金奖励应单列工资总额。
五、 考核及管理
1.系统内开展房地产业务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调整和制定本单位的“房地产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报股份公司备案。
2.各单位应对房地产项目风险抵押的组织考核、业绩审定、资金收缴、奖励发放等工作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职能监督。
3.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纪律监督,对房地产项目风险抵押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现象进行查处,出现问题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