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专家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企战略,进一步拓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创造立足岗位成才、实现自身价值、安心钻研业务的良好环境,培养和选拔一支数量充足、忠诚企业、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企业核心业务人才,促进企业创新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需在技术、经济、党群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过显著的经济效益,被本专业同行公认并享有较高声誉;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三条 专家评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2.坚持主体业务突出、规模适度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4.宁缺毋滥,注重质量的原则;
5.统一安排、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选聘的专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家选聘主要分为三大类:工程技术类、经济管理类、思想政治类。
工程技术类主要从专职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的人员以及个别拔尖高技能人员中选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超高层建筑、装配式工程、铁路站房工程、车辆段工程、地铁工程、地基处理、深基坑支护、钢结构、BIM技术、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含土建与安装)、装潢、科技研发、建筑设计、机电安装、工程试验与检测、机械设备、工程测量、QC成果管理等。
经济管理类主要包括:工程经营、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财务 ……此处隐藏3780个字…… 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及其他完成的工作业绩等。
2.专家在专家大会上述职,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
3.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可继续参加下一届专家的评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参加下一届专家的评选。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家,自享受退休待遇之月起解聘其专家资格,不再享受专家待遇。但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若工作需要且个人愿意,企业也可以返聘退休的专家。返聘的专家不再参加评选,其经济待遇与在职同级别专家相同,但要扣减其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企业统筹部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聘其专家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损害企业利益和荣誉而受到党纪国法处治的,或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玩忽职守,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工作表现不好,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履行聘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四)泄露企业机密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或两次以上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专家活动的;
(七)因其它原因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人〔2020〕132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