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法律顾问工作,实现法律顾问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建设一支与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促进集团法治建设,依法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D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D集团合规管理规定》、《D集团总部员工职业发展双通道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其实际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境外律师执业资格,由集团或下属单位聘任,专职从事法律合规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第四条集团和下属单位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工作激励及约束机制。
第五条集团总部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本规定和集团人事管理规定聘免。
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按照本规定、所属单位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聘免。
第六条集团法律顾问按照管理序列和专业序列实行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集团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全集团的法律顾问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进行统筹管理。
……此处隐藏9224个字…… 评价制度。集团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按国资委及集团要求向国资委、集团述职。各二级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应向集团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述职,集团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相关规定参与对各二级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参与各二级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的述职和评价工作,并将有关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反馈有关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参考使用。
第四十三条集团和下属单位根据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二级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并在发布施行之日同时抄报集团备案;如集团发现各二级公司的管理办法违反本规定和集团有关管理要求的,集团可要求各二级公司纠正。
第四十六条集团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对各二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二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经集团授权,本规定由集团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D集团法律顾问管理规定》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