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程序,严控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财会〔2010〕11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由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或者文件等其他形式。
公司提供反担保,为被担保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贷证明等非融资类信贷业务进行担保,为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提供母公司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被担保对象的不同,对外担保分为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内部担保是指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所提供的担保;外部担保是指公司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所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子企业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必须报公司审批;超出公司审批范围的,由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股份公司批准,严禁未履行审批程序自行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审慎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其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公 ……此处隐藏4182个字…… p>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及子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批准、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责任部门等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及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三)在发现担保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质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在查明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