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客观公正评价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营造全员创效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效业绩评价对象为在岗项目经理,评价遵循“尊重历史、着眼当前、面向未来”原则,实施持续滚动评价。
第三条 经济管理部建立项目经理创效业绩数据库,数据实时更新,按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维度分别排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评价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管理部。
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评价及创效功臣评选工作,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及配合工作,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创效功臣人员名单。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评价指标
单个项目创效业绩:
P={Max[A×i2,A×i2-A0×i0,0]+A×(i2-i)}×K;
累计创效业绩:∑P,在施项目完工70%以上参与计算。
A:结算收入,A0:责任预算收入,i0:测算收益率,i2:实际收益率;i取值原则:i2<i0-3%时i=i0-3%,i0-3%≤i2≤i0+2%时i=i2,i2>i0+2%时i=i0+2%。
K为时间价值系数,K=,其中:t为 ……此处隐藏1046个字…… /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报告、绩效考核兑现文件、在建项目经济分析和相关基础台账等,各单位对报送材料要严格把关,经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3.创效功臣评定。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并提供初选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在集团公司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第九条 获得“创效功臣”称号个人实行单项奖励并颁发奖杯。奖励“一等创效功臣”人民币拾万元~贰拾万元、“二等创效功臣”人民币伍万元~拾万元、“三等创效功臣”人民币叁万元~伍万元。
第十条 各级干部选拔原则上优先在创效功臣中选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创效业绩是项目经理续聘或提拔的关键指标。
第十二条 各级要对创效功臣先进事迹大力宣传,为企业营造“创效光荣”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获评创效功臣人员,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已授荣誉,收回奖金,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公司要对创效业绩排名靠后的项目经理进行岗位适应性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