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和省内有关国企改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改制”)操作,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出资监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出资新设等多种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各类资本进行的改制,适用本指引。
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实施改制,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也可由出资监管企业参照本指引,制定所属企业改制操作指引或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
1、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分层分类推进,对适宜推进改制的国有企业,要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制规范有序推进。
2、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引资本与转机制、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改制的有效路径。
3、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按 ……此处隐藏15289个字…… 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
18.《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4号)
1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
2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2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2010〕21号)
2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
23.《关于印发〈在省出资监管企业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国资综合字〔2012〕608号)
24.《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放权结果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14〕35号)
25.《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放权结果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14〕280号)
26.《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
27.《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出资监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14〕237号)
28.《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资企改字〔2016〕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