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项目责任亏损,切实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筑牢企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集团公司《资产保全监管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亏损项目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主要针对审计部门认定的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部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全面遵循对企业负责、对责任人负责,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全力贯彻“有亏必查、追责必严、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对责任亏损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的重点项目,可由集团公司实施提级责任追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为组长,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集团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
成员有:纪委副书记,办公室、企业管理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设备物资管理部、安全监督部、财务部、经济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审计监事部、法律合规部、党委巡察办公室、纪委办公 ……此处隐藏4209个字…… 害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行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亏损或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及时反映、汇报的;
(五)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行为的。
第十六条被追究责任人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本人所在单位财务部全额缴纳经济赔偿款。不按期缴纳的,保留其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后,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其收入及其他款项中扣缴。
第十七条根据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造成责任亏损的项目经理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的相关部门履责不力,影响调查进行或责任追究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处理。
在亏损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由纪检部门依法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管理(含海外)的工程项目,各单位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规章制度已有亏损责任追究条款的,如与本规定冲突,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