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播出资质问题
据报道,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律师事务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社会关注度高。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總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该律师事务所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都浮现出同一个疑问:“难道我们每天看到的短视频都是违法的吗?”或者如果你是一名专业的自媒体从业者,那么你更深的担忧来自于“我有制作传播短视频的资格吗?”针对上述疑问,笔者查找了相关的规定,来为您进行解答。
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上述提到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知,互联网 ……此处隐藏6352个字…… 服务”或者“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但是评论这种形式又不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
理论上说只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即可,因此,如果选择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资质的网络平台进行上传,风险相对较小。
(作者供职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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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为国内外知名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量身打造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帮助客户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协助评估知识产权风险、提升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和企业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打造一站式、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融泰律所各工作组负责人有为多家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
融泰律所经过不断钻研,形成了诸多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例如融泰律师代理的饭友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且荣获首届金线奖之“金线创新法律科技司法案例奖”;网络游戏《大武侠物语》不正当竞争纠纷,入选北京高院选取的2016年度十大创新性案例;“微博课堂”侵害“微博”商标权纠纷案,入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