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交叉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筑巡察监督联动格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公司党委巡察工作的统筹指导,督促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巡察监督实效。根据集团公司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提级交叉巡察工作办法。
第二条 提级、交叉巡察坚持集团公司党委统筹领导,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具体牵头实施,工程公司党委及巡察办公室配合,构筑巡察上下联动格局。
第三条 提级巡察是指提升巡察工作的组织层级或级别,将原本由工程公司党委巡察的基层项目部党组织,提升一级由集团公司党委统筹安排,直接派驻力量进行巡察的一种巡察方式。
第四条 交叉巡察即工程公司相互之间交叉开展巡察,根据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牵头,工程公司之间交叉对其所属项目部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一种巡察方式。
交叉巡察情况列入工程公司党委常规巡察的总体推进范畴。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开展提级、交叉巡察,目的在于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破解由“熟人圈子”导致的内部巡察监督乏力难题;加强对工程公司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解决少数单位巡察力量不足、 ……此处隐藏3748个字…… 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工程公司纪委、组织、人事、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项目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项目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职工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项目部的职工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