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激发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动力,依据《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号)、《股份公司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股份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有关“三项制度”改革若干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其中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为其他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比照其他负责人进行管理(本办法中没有特别说明的其他负责人包含总经理助理)。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考核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考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设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工作积极性。
3.坚持业绩导向原则:将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直接与个人绩效薪酬挂钩,实现收入能增能减。
4.坚持差异化业绩考核原则:根据企业负责人分工及岗位职责,突出考核重点,设置差异化业绩考核指标 ……此处隐藏8482个字…… o;四好班子’”评选及考核、评选结果与薪酬挂钩标准,由股份公司党委另行制定、颁布。企业负责人(不含总经理助理)成员根据党建考核、“四好班子”评选所获得的收入,纳入薪酬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由股份公司级及以上追责、问责的事项或财产损失、亏损,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的,按照追责、问责结论、意见和拖欠职工工资时间和金额,扣减有关负责人绩效薪酬。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财务政策和会计准则,以及国资委、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及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取得的收入,除应予扣回外,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视事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方式
1.业务总监、业务经理
业务总监、业务经理的薪酬构成及标准按照股份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2.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等高管实行年薪制,薪酬构成与企业负责人成员保持一致。其中: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任期绩效薪酬拟按照总经理标准的65%核定,特殊奖励等根据具体事项及相关文件确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并报股份公司备案,2021年度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领导班子副职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