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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央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2022-01-31 09:07:09人力资源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带头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拼搏奉献、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央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带头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拼搏奉献、建功立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A公司工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模范管理包含劳模的评选、表彰、奖励、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用于B及以上劳模先进,主要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中央企业)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火车头奖章、A劳动模范、B劳动模范。

第三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工会会同组织宣传、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安质、法务等部门和纪委负责。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劳动模范管理制度;做好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和管理服务工作;督导检查劳动模范各项待遇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面向基层、注重一线,民主推荐、优中选优;

(二)依法合规、严格程序,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三)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贡献突出、群众公认;

(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五条 B以上级别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中央和各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名,按程序经集团公司 ……此处隐藏5979个字…… 、劳模名册,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实施每年定期更新制度,及时做好劳模基本情况的补充、修改、完善和重大情况变更等工作,准确反映新增、提职、调离、辞职、退休、死亡、取消荣誉称号,以及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等动态情况。对劳模工作变动、患重病或亡故、违犯党纪政纪或违法犯罪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所属各单位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第五章 劳动模范荣誉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人,由命名单位收回其荣誉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有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劳模相关待遇,列入公司集体合同,职代会集体合同委员会每年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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